我有位朋友因一次意外
- 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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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6-13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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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有位朋友因一次意外走了~~因服務業上班中的肇事者開小型車車門導致我朋友撞上並彈入車道上,不幸被後方客運輾斃~~在多次的開庭中~~依舊感受不到肇事者、客運司機以及客運公司的真誠道歉~這幾天法院判決開車門過失責任有罪、客運司機無罪~~對於朋友家屬的我們十分不滿~~整個意外,家屬相信是無心的事件~~但每次的開庭家屬卻感受不到肇事者、客運司機及客運公司真誠的道歉與後續問題~~請教~我是家屬的朋友~~我們對於此次的判決相當不滿~在判決前經過多次的開庭釐清責任~~我們仍依舊的受傷害失去親人的痛~~。 請問一、開門肇事者判刑業務過失致死罪~而肇事者是因工作服務的過失造成傷害,但家屬使終無法得到肇事者後續的賠償問提與真誠的道歉~其次肇事者公司沒有責任嗎?~我們要如何伸訴呢?難道就這樣的避不見面嗎?。 問題二、客運司機、客運公司判刑無罪!但真的沒有連帶責任嗎?交通運輸的風險與控管人員訓練制度真的沒有連帶責任負責嗎?可以開客運公司賺錢卻不去承擔這意外事故的責任只推卸責任?我們對於判決相當不滿~~我們有管道可以申訴嗎?有方法不讓肇事者避不見面且嚴格限制他逃逸?客運司機、客運公司真的就這樣的不了了之嗎?我們要如何表達我們的不滿與伸訴管道~請各位幫助我們謝謝
- 魏千峰 (魏千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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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6-14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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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你所述內容,簡覆如后:
一、客運司機部分之刑事責任部分,如此案仍可上訴,務必注意檢察官是否有於上訴期間10日內提出上訴,請特別注意。
二、另,刑事判決之認定(如:是否有過失),民事法院雖不必然受其拘束,但往往民事法院會援引刑事判決予以參酌判斷,故刑事判決之認定於民事案件上仍具影響力。
三、惟因客運司機之工作性質特殊,具更高之注意義務,故縱令刑事判決認定該司機無刑事責任,是否民事案件即必然無責,此尚有斟酌與爭取之空間。且如欲取得客運公司連帶民事賠償,亦必須盡力爭取司機成立民事之侵權責任。
四、因本案情況甚為急迫,倘另有其他問題,請與本律師聯繫。02-2397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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