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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海合約準據法之疑慮

  • 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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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7-02 15:55 
  • 文章人氣:586
  • 個人積分:2
  • 您好,國外學研單位想跟我們簽MTA,但是準據法的部份,對方希望不要以他國法律為準據法。不知道有沒有相關影響?

    如果強勢依我國法律當作準據法,會不會到時候發生問題,對方直接擺爛,大不了不來台灣。這樣的話,以我國法律當準據法還有約束力嗎?

    感謝律師撥冗答覆,謝謝!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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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7-02 16:13 
  • 文章人氣:286
  • 個人積分:4496
  • 律師評價:1265 │ 律師證號:95台檢證 字第6904號
  •  強烈建議你們以台灣的法院為管轄法院,並以台灣的法律作為準據法。

    理由如下:

    一、如果對方起訴,相對於外國,台灣的訴訟成本算是相對較低的,你們將來赴國外應訴除了訴訟成本較高,來回的機票食宿費用,造成你們將來訴訟上吃虧的局面,甚至你們可能完全沒有能力應訴。

    二、如果對方因為你們沒有應訴而獲得勝訴,可以拿勝訴判決來台灣進行裁定裁定下來後就可以對你們執行,所以以外國為管轄法院,雙方將來若有爭執,你們肯定會一路輸到底然後被強制執行。

    三、在台灣訴訟你們如果勝訴,只要對方所在的國家與我國有訴訟上互惠關係,將來要在他國強制執行應該遠比從頭到尾打訴訟來得簡單、省錢。

    最後,還可以選擇以仲裁作為爭議解決的方法,建議你們選擇台灣的仲裁機關並使用台灣的仲裁協會的仲裁規則作為程序上的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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