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海合約準據法之疑慮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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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7-02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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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烈建議你們以台灣的法院為管轄法院,並以台灣的法律作為準據法。
理由如下:
一、如果對方起訴,相對於外國,台灣的訴訟成本算是相對較低的,你們將來赴國外應訴除了訴訟成本較高,來回的機票食宿費用,造成你們將來訴訟上吃虧的局面,甚至你們可能完全沒有能力應訴。
二、如果對方因為你們沒有應訴而獲得勝訴,可以拿勝訴判決來台灣進行裁定,裁定下來後就可以對你們執行,所以以外國為管轄法院,雙方將來若有爭執,你們肯定會一路輸到底然後被強制執行。
三、在台灣訴訟你們如果勝訴,只要對方所在的國家與我國有訴訟上互惠關係,將來要在他國強制執行應該遠比從頭到尾打訴訟來得簡單、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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