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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4年以前所建之既存違建若占用大樓共有部分如何處理?

  • chaots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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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24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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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請問我家樓下為一餐廳,因從早6:00到晚上12:00點持續發出斷斷續續之作業噪音,屢勸後仍不改善而且更加惡劣. 又餐廳使用兩處大樓共有部分搭設違建,我想請問是否可以使用民法之返還共有物要求屋主把違建拆掉返還于大樓全部住戶? 這樣可以強迫餐廳關門. 還是有何其他建議嗎?

    謝謝!

  • chaots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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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25 09:02 最後編輯日期:102-06-25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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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如果管委會同意的話,應該是可以用社區的名義要求回復原狀

    請問林律師,

    因本大樓管委會沒正式向台北市政府報備(民國84年公寓大廈管理頒布前成立),所以沒有正式的法律地位. 又本管委會又多流於形式,委員遇事能避則避不願介入所以難得到管委會同意.

    若以個人住戶的名義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返還共有物來回復原狀是否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