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多前和朋友機車雙載出遊,那天因為車速太快,而滑倒。
朋友在前面,只有輕微擦傷,但我本人則是後方被載,傷到膝蓋,有很大一個傷口,現在變成一個大疤。
後來到醫院還有後續的醫療,朋友只給了幾千元,說他沒有錢,只能給我這些。
回去之後,他也就沒再跟我聯絡,讓我自己一個人養傷。
現在傷口很大一個,醫院說要作手術可以,卻要價10萬。
請問這樣還可以跟朋友要求賠償嗎?
只是那也是一年前的車禍,不知道如今是否可以和他要錢,而且當時候也沒有拍照存証。
你因為朋友的過失造成傷害,可以向朋友請求醫療費用、喪失勞動力期間的薪資損失、還有精神上的損害賠償等。 不過,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消滅時效為二年,你必須要趕快向你的朋友請求,以免因為罹於時效而無法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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