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刑事訟訴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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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7-02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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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規定如下:「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因此,故意犯罪經判決刑期超過六個月確定,就可以請求離婚,但要在知悉後一年內提離婚訴訟;不是以入獄或出獄為標準。以上謹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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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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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7-02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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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所引用的法條是舊法,該規定已修正為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者,對方得訴請裁判離婚,但是自知悉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離婚,因此必須先釐清該位先生是何時知悉太太受有罪判決確定一事?是否已超過一年?如無,得據以訴請裁判離婚,建議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如已罹於請求權時效,律師也可以進一步分析判斷是否還有其他構成裁判離婚之事由,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 趙乃怡律師,本所位於台北車站旁,交通便利,歡迎來電預約前往本所諮詢面談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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