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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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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18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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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在肯德基工做了兩個星期是一般工讀生而已,因為種種因素所以不想繼續待下去,想要直接離職,在今天已經用電話及口頭告知,但他們仍堅持要依照公司規定離職前一個月提出申請才行,一直堅持一定要我再提出申請並且要到下個月才能離職,而且之前有同事要離職,店長一直說他這樣臨時提出申請他可以寄存證信函來,可是勞基法並沒有規定上班三個月內要多久前提出申請,這樣我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如果無故曠班三次收到他寄來的存證信函,對我會有什麼影響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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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19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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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65 │ 律師證號:95台檢證 字第6904號
  •  最好有書面的告知對方要終止契約的意思,且將書面告知請對方簽收後留存一份當作將來保護自己的資料。你的工作屬於臨時性工作,基本上隨時可以意思表示終止勞動契約,對方公司規定不見得有明文寫在雙方簽訂的契約上,且是定型化契約,如果過於嚴苛可能會被認定無效。關於存證信函部分,如果說你是曠職(沒有預先告知要終止勞動契約),對方以存證信函終止契約,可以主張你因為不履行勞動契約,對你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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