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受刑人訴請離婚是否有期限限制?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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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7-19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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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自知悉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受判刑確定人之配偶得以該款規定請求裁判離婚。超過了這個期間,就無法再以該款規定請求離婚了。不過,仍可以第1052條第二項規定,例如因為對方入獄後,雙方往來文書證明彼此已無感情或對方拒絕給付子女的教養費用等,婚姻實已難以維持,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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