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傷害罪
- 呂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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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7-21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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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甲方與乙方因在工地發生一些口角互相爭吵(乙方先行挑?),而乙方在爭吵時有說,有種你就打我
因甲方被乙方一直用言語刺激,一時氣憤動手打了乙方
乙方有還手,但後來乙方打輸了,老闆知道事情原由後,老闆當證人,有叫甲乙雙方和解,事情就到此結束,後續就不要再有什麼走什麼刑事的問題,當時雙方也都和解說好,但沒有以白紙黑字證明(只有口頭上和解,也有握手言合)
和解完後,老闆也有包個小紅包給乙方(乙方有收下)
事後過了快一個月,乙方的女兒才又去警察局備案說他父親因為被人打傷現在在住院(事發當時是沒有去驗傷和報案)
1.請問,這樣乙方可以告甲方傷害罪嗎?2.事後乙方堅持提告,要讓甲方為自己行為負責,因雙方已和解,乙方告的成嗎?
3.甲方有意和解,乙方不要,那有什麼樣的方法可以把事情處理的圓融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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