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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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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7-06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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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在祭祀公業條例尚未施行前(民國97年7月1日施行),祭祀公業之派下員組成由規約定之。如果沒規定的話,原則上於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時,女性才得為派下員。另外就是派下之女子、養女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或是「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女性也能成為派下員。

    (2)自97年7月1日祭祀公業條例開始施行後,其繼承人應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列為派下員,所以女性在97年7月1日後繼承的話,就會成為派下員。

    (3)祭祀公業的相關案例,可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查裁判書,鍵入關鍵字”祭祀公業&女性&派下員”為條件查詢即可。

    (參照祭祀公業條例第4、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