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侵占公款問題~懇請協助
- 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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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8-01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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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律師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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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為某私有市場管理委員會主委,因為當初委員間彼此議定
同意以甲方之「個人帳戶」做為委員會公款的存放戶,
多年來,甲方不斷以個人名義多次提領公款,錢的動向來源也不明~
請問委員會成員能否請求「侵占罪」或「不當得利」要求甲方返還?
比較麻煩的是,當初委員會成立時並未訂定「要求甲方提領公款一定要做為公用」的規範
現在甲方以個人帳戶領這些錢做為私用,似乎變得有些理所當然?
因此想請教律師,身為管理委員會一員的我們,如果有辦法證明這些錢確實由甲方所提領,
可否主張「侵占罪」並主張「不當得利」要求甲方將公款的款項繳回??
有勞律師幫忙解惑了 非常謝謝
- 魏千峰 (魏千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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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8-01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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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謹就您所述內容,簡覆如后:
一、公款,本應用於公務上,如私人將公款挪作他用,自有可能構成刑法上之侵占罪、背信罪。惟本案另一關鍵在於,該私人戶頭是否是"專用於公款之存放及使用",如該私人戶頭之所有人本身亦有存入私人存款時,即會發生民法上的混同,此時,如該人於私人戶頭提款自用,較難區分究竟該款項是"公款"或"私款",從而當然會影響刑事罪責是否構成。
二、不當得利部分,如前所述,如可明確證明該私人將"公款"挪作他用,則有構成不當得利之可能。
三、如有其他問題,請與本律師聯絡。 魏千峰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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