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從母姓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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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1-16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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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張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故倘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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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4-19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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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於民國2011年年5月19日,民法就變更子女姓氏修正規定,係朝向擴大法院職權裁量,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優先考量。依新修正之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1款,在「父母離婚」之情形,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母姓。此處子女之利益,是依民法第1055條之1等事由酌定。所以您姊姊應盡可能主張自己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以及母子間感情狀況良好、子女傾向和媽媽生活等情況,再來由法院宣告變更姓氏之情形,這時是不需要姊夫同意的。
(2)至於您姊夫願意出具同意書讓小孩改成母姓,得依新修正第1059條第2項:「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此時就不須經法院宣告變更姓氏。
(本回答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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