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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廖修譽及陳奕君律師的回答,再請教公共基金支付罰鍰的問題

  • l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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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7-08 11:15 最後編輯日期:101-07-08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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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謝兩位律師的回答,可否再請教一下, 處罰對象是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 如果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逕自使用公共基金繳納罰鍰, 區分所有權人之一可以刑法第336條第1項向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嗎?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嗎?

  • leo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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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7-09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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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逕自使用公共基金繳納"個人"罰鍰,是可能成立涉及侵占罪。也由於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與被害人間並無親屬關係,所以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無6個月的告訴期間限制。運用公共基金本來應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者管委會依大會決議辦理,所以當公共基金遭他人侵占時,基本上管委會是受害人,區分所有權人也是被害人,所以如果其他管理委員不願對主任委員或被罰的管理委員提出告訴時,其他任何一位區分所有權人,亦皆可向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的。

    (參照刑法第338條準用第324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