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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34-1條

  • W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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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8-26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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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在新北市永和區某社區的一棟大樓有一戶約莫20坪大小的房間 這棟大樓目前有地上17層樓 地下4層

    15到17層為住宅用   地主已經全數賣出

    住戶一共大約30戶

    1到14層為商業使用

    其中商業用部分全部是地主及其親戚所有

    最近地主發了存證信函說要依據土地法34-1條文在社區招開會議

    但是存證信函裡沒有寫明目的為何

    我們擔心房子會被賣掉

    請問如果地主硬要賣給第三方

    我們應該如何是好

    可以有優先購買權

    但是我們已經購買過了

    現在是要重新購買嗎

    地主如果開超高價該怎麼辦

    煩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