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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主張他造負擔婚姻存續期間所生債務之清償責任

  • Step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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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9-02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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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女與B男婚後育有子女2名(5歲及4歲),A女在家撫育子女操持家務,B男上班工作賺取家用,惟均以第六類被保險人眷屬身分(含B男)於A女名下參加全民健保,婚姻存續期間已積欠保費3萬餘元,離婚時對積欠保費如何清償並無協議約定,B男僅口頭允諾會按月攤還,並由A女向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分期攤還,詎料,B男事後並未繳款且置之不理,致中央健康保險署向A女追償積欠保費,A女目前每月收入僅1萬餘元,頓時陷入經濟困境,而B男於離婚當月即購置百萬名車,請問A女如何主張由B男負婚姻存續期間所生債務清償責任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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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9-02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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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在離婚二年內,仍得向對方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而小孩監護權若歸您,也可以向對方請求扶養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