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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

  • ofe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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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9-09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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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弟弟近日與鄰居發生口角,因與該鄰居之前就曾有不愉快事件發生

    弟弟當晚有喝酒 回家時 見鄰居婦人一人在門口外抽菸

    兩人一言不合就開始大聲爭吵 爭吵過程中兩人互飆髒話 且互吐口水

    最後鄰居報警 我弟因喝酒有醉 家人已先將其架上樓

    警察來時 鄰居表示有被弟弟的菸燙傷嘴角 當時僅由警察留下當事人資料人資料

    對方響警表示要保留提告

    隔天鄰居子女表示 當晚有去驗傷單 且向警察局索取三聯單

    鄰居表示要我弟跟他們下跪賠不是 我弟不肯

    我弟表示吐口水是雙方都有 且那婦人當時也有抽菸

    就算他有驗傷單 僅表示有受傷 但這樣就可以證明是我弟傷害

    當時除了二位當事人 還有那位婦人的丈夫也在現場 若是當事人的丈夫也可以當證人

    罵髒話部份 也盡有二位當事人及婦人的丈夫在現場 並無錄音

    對方說 我弟有說不要讓他們在這裡待下去 並無錄音 他們是在開牛肉製品工廠

    這樣公然恐嚇可以成立嗎

  • 劉韋廷 (劉韋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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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9-09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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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本案並沒有看到您弟弟有抽菸的情形?就算您弟弟當下也有抽菸,也很難據此直接認定就是您弟弟燙傷對方;恐嚇部分,在場只有對方的丈夫,除此之外沒有任何證據的話,要成立恐嚇危安罪亦有一定難度。

          2.雖然對方丈夫仍然可以做為證人,但因證人與對方之間的關係,其證詞的證明力方面也會有所折扣;且若說詞不一的話,證人反而因此可能會有偽證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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