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我是系統保全公司從業人員,有一個A客戶因廠房租約到期,正在尋覓新廠房,正好有位B客戶有空廠房閒置,因緣際會將A客戶介紹給B客戶,事後雙方有達成租賃合約,B客戶(房東)為達謝我的幫忙,將介紹傭金匯至我的私人戶頭。
後來我從業的保全公司知道這件事情,認為這筆獎金是因為我因職務之便所獲得的利益,應該拿出一半傭金出來當做公司的公基金,否則則是犯了背信或業務侵占之罪。
請問律師,這樣合理嗎?若不拿出一半傭金,是否真的犯了背信或業務侵占之罪?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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