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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損害賠償

  • 阿湯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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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9-19 17:26 
  • 文章人氣:888
  • 個人積分:6
  • 問 甲方和乙方簽約條約如下:

    第六條 付款方式
    工程完成後,應即通知甲方 甲方接獲乙方前項通知時甲方七日內初驗
    驗收合格後,甲方通知乙方領款發票日起七日內支付工程尾款
    新台幣陸萬元正

    第十三條 甲方有按期付款之義務
    甲方有按期付款之義務, 如每期付款逾上開各條規定七日以上,
    以致乙方遭受損失,應由甲方負責賠償

    甲方得標丙方之修繕工程
    乙方承接其中若干部份工項 非全部工項
    如今乙方所承接工程己完工 也與丙方代表完成工程複驗合格
    但甲方因尚有其他工項複驗尚未合格..........(非乙方承包工項範圍)
    故此拖延乙方請領尾款事項合理嗎?

    由於信任雙方對合約的履行 故許多工程款項尚待處理
    現今因甲方的拖延造成乙方資金週轉後續工程無法順利進行及損失
    如何求償 可有法條依據?

     

    契約內容未載明
    期間若進行訴訟的話其費用
    及往返法院等造成之費用及損害
    能否一併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