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若已收到地方法院的簡易判決書之後若不上訴,並符合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所需條件,
是否就可到執行科聲請,亦或是要再等收到執行傳票後才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這個時間
大約間隔多久?(附註 判決主文:xxx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壹日)
謝謝 以上不吝賜教
kk
易服勞動服務之權限係由檢察署辦理,故易服勞動服務之聲請應於判決確定,等收到檢察署的執行傳票後,再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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