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未在到職日加保,導致無法申請勞保給付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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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0-02 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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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緩。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故本件您可以此項規定請求公司賠償您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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