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買賣、消費糾紛 > 被賣書推銷員推銷!想終止合約!

被賣書推銷員推銷!想終止合約!

  • leader7653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10-03 19:52 最後編輯日期:102-10-03 20:28
  • 文章人氣:749
  • 個人積分:16
  • 今日下午在校園被推銷人員推銷了英文書籍,

    原本就不太想買,可是推銷人員用各種理由說服我買書!

    簽了一張同意購買書籍的訂購單的合約書,回家上網看了許多案例,讓我不想購買了!

    目前的狀況是我頭期款也還沒付,商品也沒拿到。

    所以明天他們人員會打電話跟我確認訂單!我決定要拒絕購買!

    但如果對方不同意終止合約,我該如何保障我的權益?

     

    PS.萬一到時候他口頭上說同意終止合約,卻又把商品寄來!

    商品收到7天內,我填寫存證信函來的急嗎?

     

     

     

     

  • 沈恆 (沈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10-04 09:27 
  • 文章人氣:268
  • 個人積分:2698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這是訪問買賣,可以於電話確認時告知對方要解約;若還寄來,於七日內退貨即可。以上謹供您參考。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10-04 09:28 最後編輯日期:102-10-04 09:30
  • 文章人氣:258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本件銷售方式應符合消保法第19條所規定之訪問買賣,消費者可依據該條規定主張解約退款,無須說明理由。如果企業經營者約定一經開封就不可退貨或限制前述解約退款權利之條款,此部分乃為無效之約定,不具任何法律上之拘束效力。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