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唯一出入口設置鐵門
- 惡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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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7-10 15:03 最後編輯日期:101-07-11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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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的住家是位於裡地之透天房屋,因房屋座落土地無直接連接到計畫道路,當初購屋時有取得地主之私設通路土地(即社區內道路,所有權人為數位地主共有)無償通行權及無償使用權(供停車,庭院使用)同意書,可最近裡面住戶(部分為地主,部分非地主)大家集合於社區入口做了一道鐵柵門(經詢建管科為違章),要求所有人均攤,本人因認為該門為手動,易造成進出不便,且為違章及可能有私權糾紛,便拒絕參與,但其他住戶仍舊將門完成設置且定期於每日晚間21:00至早上08:00將門上鎖,且要求本人必須參與負擔才提供本人鑰匙,否則造成進出不便是自己的問題,因多次於晚間十點返家後被鎖於社區大門外,報警也無人願意應門,本人一狀告上法院,以全體鐵門設置人為妨害自由之被告,孰知檢察官以「民主社會應尊重多數決,此門設置為維社區安全,全體住戶均已同意並負擔之,為維社區鄰里關係,原告拒絕取得鑰匙,造成進出不便為個人之行為,非他人之故意行為」之理由不起訴,這樣的理由合乎法律規定嗎?通行權為本人取得此房屋產權時同時取得之既有權利,今他人於其上加以負擔,要求我必須付出一定代價才能行使我原本權利,本人有配合之義務嗎?
此種作為不觸犯刑法304條嗎:「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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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7-13 16:11 最後編輯日期:101-07-13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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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犯罪與民法袋地通行權規定要件是不同的,對方縱使侵害了袋地通行權,仍不代表必定成立犯罪。要成立妨害自由罪,必須非法侵害他人自由法益。例如以「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或是「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等等,刑法犯罪要件原則上是比較嚴格認定的。
(2)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此即「袋地通行權」之規定。依您的敘述,您的土地屬於袋地,原則上有袋地通行權,但袋地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所以利用他人土地通行並非當然無償的,所以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本無義務無償提供袋地所有權人通行。但是因為您買房子時提供無償通行,所以是不得再要求就通行部份再收費的。不過其他人以大門阻隔通行雖不妥當,但是一般觀念會認為是對公眾有利的安全事項,符合法律上「適法的無因管理」,就因有益所增加的費用,確實可要求受益者為負擔。當然你也可認為您並不因此受益,可是這種說法是有違一般經驗法則的,所以仍建議您再跟其他鄰居進行協調看看。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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