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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汙辱追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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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05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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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A男在他的臉書上,公開用辱罵性的字眼辱罵我以及我的先生。

    這篇po文一直公開po他的臉書上,一直到前兩天才刪除,我們6個月的提告權是否是從刪除日算起? 而不是他po文的日期開始對嗎?

    刑法追訴權中,所解釋的『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感謝您!

  • 呂文正 (凱文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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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06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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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342號
  • 您好,

    依您問題

    應該是從您知悉時起算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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