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於99年到補習班想補電腦課,因故無法上課,於是102年9月14日申請退費,申請退費當日,補習班會計把我有關的補習收費單據收去,並說依他們公司的規定,退費會於次月的月初再匯回至我的帳戶,我於10月3 日刷帳戶,發現並未匯出,於是至補習班問清楚,他們的回答是叫我耐心等候,至今10月6日亦未匯出,但我急需這筆錢。總覺得這補習不想還錢,所以我認為這補習是有點過份。像這種狀況,我可不可以再次告知這家補習班若幾日內不退錢,將以詐欺罪告這家補習班?
不無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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