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男半夜2點跑到13歲女生家樓下接走她,女生跟爸爸謊稱肚子餓要出去買東西吃,不顧爸爸反對就跑出門了,爸爸一直擔憂打手機女兒都沒接,直到4點多才接電話,到快6點天亮才回到家,爸爸差一點報警協尋失聯的女兒。很多天後爸爸才發現,原來是女兒的男朋友(爸爸原本不知女兒交了男朋友,女兒透過網路才剛認識1個多月)接走她到某處發生性行為。而且之前也曾在某天下午時間誘使女兒到男生家發生性行為。請問此男是否觸犯準略誘罪或和誘罪?
已經觸犯與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罪。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已經觸犯與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罪。
謝謝回覆!!
請問以上狀況是否構成準略誘罪或和誘罪?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以和平方式誘使未滿16歲之人,脫離家庭,以略誘罪論處。建議您積極處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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