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某乙購買不動產 ,事後得知當某乙向我收取第一筆款項並訂立契約時,根本尚未取得該筆不動產之所有權(甚至未下定于賣方也未訂約),事後得知某乙向我賺取大筆差價(原價50%)並利用我支付款項付給賣方,卻不必一點成本
請問某乙是否成立詐欺罪或其他罪責? 可有相似判例 ?
謝謝賜教
買賣交易中的賣方不見得要在契約成立時就需要有東西可以賣,他只要在履行期限之前取得標的物以便移轉就可以了,如果沒有使用詐術,那還不會構成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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