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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調查證據

  • 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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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17 16:25 
  • 文章人氣:863
  • 個人積分:20
  • 請問各位律師大大們:

    刑事案件二審法官已發函去調查,也把結果寫在判決書上了,是有利原告的,而被告現在在民事庭還在爭執,且又具狀請求民庭法官再調查,而且被告還扭曲原告在刑庭的說法,(明明是撞到,被告卻說是摔下來,受傷程度變較重),想請問:

    1.民庭會採用刑庭的判決嗎?實務上民庭法官會再調查一次嗎?

    2.只要是雙方具狀提出申請調查證據,法官都會答應嗎?答應與否法官是否都會再發文通知二造?

    3.被告所提出的申請調查證據裡的事情明顯與事實有出入,原告可以就這份被告申請調查證據狀表示意見嗎?是要寫什麼狀給法官呢?

    還請律師們回答一下,感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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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25 18:01 
  • 文章人氣:278
  • 個人積分:52078
  • 律師評價:1411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一般民庭的法官多多少少會尊重刑案的調查結果,但是倘若當事人堅持聲請調查,原則上法院還是會准許。

    2、倘若對方的證據調查顯無必要,您可以向法院表示意見,然這個部分由法院依職權審酌,覺得要調查就會直接調查了。

    3、建議您就對方的證據調查聲請,可以具狀表示意見,條列不合理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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