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本公司欲按照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企業及法人申請外國籍學生來中華民國實習要點",
申請一位新加坡籍的新加坡大學學生以實習簽證身分來台,
在要點中載明實習單位可提供該名學生生活津貼及獎助學金,
但國稅局要求公司提供該名學生在台期間任何金錢都須以薪資收入登記,
這造成了該名學生的身分違法性!也牴觸了經濟部投審會的方案!
請問這情況到底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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