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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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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29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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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請問一下:

    朋友與前妻離婚, 針對女方的欠款提出支付命令申請, 新北市地院判決確定, 女方須支付還款.

    朋友收到正式判決書後, 向新北市地院提出強制執行請求, 今天接到通知, 案子已移交台中地院

    處理,  因為女方工作的公司在台中.  

    今天連絡台中地院, 他們要求朋友再提供判決書正本, 後續他們會處理.   請問此時朋友還會需要到台中出庭嗎 ? 還是這只是他們依 劃分執行的責任區域做分配而已. 朋友只要等待執行處通知已收到欠款即可 ?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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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29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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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依您所述情形應該以書狀進行補正執行名義即可,一般而言,針對薪資強制執行程序,通常都不會開庭或通知債權人到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