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否構成恐嚇罪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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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1-02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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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恐嚇危安之行為應以非法手段對於被害人為加害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惡害通知為要件,本件對方所為對話內容「有辦法找到你們家」初步似乎尚難直接認為有任何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成分在內,恐難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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