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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事件經第二審判決確定,欲核發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應向哪一審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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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2-24 08:11 最後編輯日期:100-12-30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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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訴訟法399條第2項規定,判決確定證明書,由第一審法院付與之。但卷宗在上級法院者,由上級法院付與之。因此,如判決於第二審法院確定,卷宗尚在第二審法院時,應向卷宗目前所在的第二審法院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如卷宗已發送第一審法院,則應向第一審法院聲請核發。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399條)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