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第二款: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上述所提及: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這八個名詞,有否名確的範圍定義。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部分用語並不會有更明確的規定,蓋此類為法條適用問題,由法院闡釋法律見解之適用。而就您所提及的相關名詞,所生爭議不大,因此似無法院就此部分特別為闡述。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有關部分用語並不會有更明確的規定,蓋此類為法條適 ... (恕刪)
有關部分用語並不會有更明確的規定,蓋此類為法條適 ... (恕刪)
我主要想問: 住戶不得於共同走廊堆置雜物。這句話所謂共用走廊這個區域是如何定義我們家是一樓兩戶, 就是走道的對向才有住戶若在我家門口前放置小小的鞋櫃沒有擋到樓梯, 也沒擋到消防箱, 也沒擋到電梯這樣會造成其它住戶的逃生安全嗎
以上
還請熟稔法律的專家予以解說
所謂的不得堆放雜物並不以妨礙逃生為限,然稽查人員是否取締則屬稽查人員職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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