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期滿還會判緩起訴或勒戒嗎?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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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是什麼?販賣?施用?會被起訴,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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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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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規定,針對初犯或五年後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罪才是依該條為觀察勒戒或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之適用範圍,本件既然是五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罪,則已無依該條為觀察勒戒或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之餘地,檢察官將依法起訴,而由法院依施用毒品之種類,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各項規定予以論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滿後,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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