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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對於同一案件是否可再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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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2-25 08:11 最後編輯日期:100-12-30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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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須有:

    (1)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2)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或第5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方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2.又告訴人(告發人)欲以上述二款原因請求檢察官再行起訴時,應向原偵查之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之。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