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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之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法院之判決,應如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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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2-25 08:12 最後編輯日期:100-12-30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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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所為之判決不服時,得具備對原判決不服之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應於檢察官收受判決10日內提出),不得直接向原判決法院提起上訴。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49條)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