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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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0-12-25 08:13 最後編輯日期:100-12-30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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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得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到庭以言詞向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及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回復其損害。例如傷害案件,被害人可以請求賠償醫藥費、工作損失、喪失勞動能力損失、精神慰撫金等。但在第一審刑事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附帶民事訴訟與獨立民事訴訟不同者,在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可使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同時獲得判決,且無須繳納裁判費。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88條)第四百八十七條(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及請求範圍)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 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第四百八十八條(提起之期間)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 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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