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於第一審刑事訴訟程序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第二審刑事訴訟程序中可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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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0-12-25 08:13 最後編輯日期:100-12-30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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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因此即便在第一審程序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仍得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第三審發回第二審更審之情形,亦包括在內)
2.惟須注意,於刑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但尚未提起上訴前,由於案件是否會上訴第二審,尚未確定,故此時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四百八十八條(提起之期間)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 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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