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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裁判費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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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2-25 09:31 最後編輯日期:100-12-30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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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民事事件訴訟標的價額能核定者;
    新台幣(以下同)拾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壹仟元。
    逾拾萬元至壹佰萬元部分─每萬元裁判費壹佰壹拾元。
    逾壹佰萬元至壹仟萬元部分─每萬元裁判費玖拾玖元。
    逾壹仟萬元至壹億元部分─每萬元裁判費捌拾捌元。
    逾壹億元至拾億元部分─每萬元裁判費柒拾柒元。
    逾拾億元以上部分─每萬元裁判費陸拾陸元。
    2 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
    3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一審裁判費參仟元。
    4 上訴二審及第三審:依起訴標的之裁判費加徵十分之五。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77 條之16)

     

    第七十七條之十三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  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  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第七

    十七條之十四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第七十七條之十六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  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  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者,其裁判費之徵  收,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  費者,亦同。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