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已經口頭在偵查庭中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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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1-27 13:32 最後編輯日期:102-11-27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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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所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刑事訴訟程序繫屬中(尚在進行而還未結束的階段)提起始可。
綜上可知,若告訴人要提起「附帶民事起訴」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就必須在檢察官起訴後,第一審法官判決以前提起(檢察官偵查階段尚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然,就要在上訴第二審後,辯論終結前提出。但事實上在一審判決後,若檢察官及被告均未行提出上訴者,則該案已不再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依法自已無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此一來則只可逕向法院民事庭提出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不過民事訴訟必須繳交裁判費。
另外應注意的是,提出刑事告訴並不發生中斷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之效果,此部分併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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