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拋棄繼承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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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04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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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您得於您知悉為繼承人起算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惟,復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您即使不拋棄繼承,亦可主張限定繼承。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洽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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