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一下
我已經18了,去年12.1.2月跟一名未滿16少女發生性行為,她今年6月多才提告,當時我怕進去所以全都否認,女方拿出fb訊息當證據,裡面內容是在說性行為過程,我上了法庭之後都是說開玩笑的講講而已,然而前天卻寄來了一封是說被起訴公訴罪的樣子,女方現在也只有訊息能提供,還無法拿出有我的DNA,那這樣的話我是否繼續否認還是承認的好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一般我們辦理性侵害案件,法院都會考量此類私密之事,均有舉證上的困難,因此在證據認定上多有放寬,倘若您與對方對話內容含有整個過程,則法院恐不能接受單純網交之答辯。
2、又,與未滿16歲之男女合意性交,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倘若你沒有前科、又可以與對方達成和解,則應有爭取緩刑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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