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繼承與贈與 > 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12-03 21:51 最後編輯日期:102-12-03 21:53
  • 文章人氣:346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依您所述之事實即父親較祖父死亡時間晚,但父親生前未辦繼承先人共同持有土地,則

    本件就您祖父以前各代先人的財產是再轉繼承(由您的父親繼承您的祖父而來),則就該部分尚未辦理繼承先人共同持有土地遺產自然屬於您父親的遺產,則本件已拋棄對您父親繼承權的子孫,依法自然不具有繼承之資格。綜之,父親先於祖父而死亡,則本件基本上並不合於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沒有代位繼承之規定適用(代位繼承的前提是子早於父死亡,而由該亡子的子女代位來共同繼承其份額)。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