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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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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3 13:10 
  • 文章人氣:330
  • 個人積分:104498
  • 律師評價:2471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此所謂代位繼承,再代位繼承又有代位權說及固有權說,其差別在若採代位權說者,因您對您父親拋棄繼承,則亦喪失對其之代位權;採固有權說者,因代位權為您之固有權,不受拋棄繼承之影響。目前主力學說採固有權說,實務亦有判例見解採固有權說,是此,即使您對您父親拋棄繼承,關於先人之遺產,仍得主張代位繼承。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諮詢,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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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3 21:51 最後編輯日期:102-12-03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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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依您所述之事實即父親較祖父死亡時間晚,但父親生前未辦繼承先人共同持有土地,則

    本件就您祖父以前各代先人的財產是再轉繼承(由您的父親繼承您的祖父而來),則就該部分尚未辦理繼承先人共同持有土地遺產自然屬於您父親的遺產,則本件已拋棄對您父親繼承權的子孫,依法自然不具有繼承之資格。綜之,父親先於祖父而死亡,則本件基本上並不合於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沒有代位繼承之規定適用(代位繼承的前提是子早於父死亡,而由該亡子的子女代位來共同繼承其份額)。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