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酒駕
-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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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05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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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因11/19日早上酒駕(0.53), 當日被移送台北地檢署. 結果在地檢署開庭時, 檢察官先問我認不認罪? 我說認罪. 然後因為我說能否念在初犯, 又無肇事, 是否能申請緩起訴. 結果檢察官說明, 他無法給我緩起訴, 需要看處理此案的檢察官是否願意辦理緩起訴, 或是要判刑. 然後就叫我簽字然後離開.
期間, 我上網查了一下相關酒駕的資料, 大部分的人都說, 當檢察官將案件轉交出去, 然後等分案後, 之後通常是不會開庭, 直接會收到地檢署的簡易庭的判決.
由於真的不想有案底, 所以有再寫一份呈報書上去, 提供給本案的檢察官, 說明對此行為十分懊悔, 希望有機會能夠緩起訴.
結果12/5號卻收到地檢署的傳票, 要我去開庭(12/10號)??
我的問題是
1. 不是直接會有判決書? 不用到法院開庭? 那收到傳票, 到法院開庭是很嚴重的判決嗎??
2. 若這是一個機會能夠讓自己說明的悔意, 我需要說些什麼? 才能會有較輕的判決
請幫忙了
Thanks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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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05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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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因為程序上還是必須由承辦檢察官去問過一次,但酒駕現在都是問過一次後,直接聲請簡易判決,讓法院去判決,被放過的機會不高,因為這是重點處罰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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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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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05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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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可依這兩條規定,具狀請求從輕量刑。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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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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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應該是沒有刑法第59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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