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是一位攝影師,近期發現本人跟MD合作所拍攝的照片,被某店家未經我跟MD同意,被偷偷下載,拿去FACEBOOK上傳當店家宣傳廣告使用,附帶文上面有他們的店名(非全名)本人發現時候已經存檔存證,請問這是否以經構成侵害我的著作權以及MD的肖像權?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對方的行為已經涉嫌違反著作權法,依法可以訴追民刑事責任。又有關侵害肖像權的部份則可以請求民事賠償。
2、本文建議您可以先行蒐證,之後核發存證信函告知對方,請求停止行為並賠償損害,否則依法訴追。
建議蒐證並發函警告對方,至於求償部分很難證明你的損害有多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似可將相關資料送至地檢署提告,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檢察官起訴後提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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