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籍配偶是否有繼承權(未領台灣身分證)

- 余昇峯 (余昇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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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11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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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您姐姐過世後,其配偶即您姐夫是否有繼承權,最主要是要看您姐姐的國籍,原則上依該國籍的法律規定而定。因此如果您姐姐仍具有台灣國籍,則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您姐夫是有繼承權的(其繼承順位是單獨的,不列入第一二三四順位繼承人範疇)。
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您母親是第二順位之繼承人,但因為您姐姐沒有子女或孫子女,亦即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所以您姐姐的遺產將由您母親與您姐夫共同繼承。
至於您及您的兄弟姐妹,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係屬第三順位之繼承人,但因有第二順位之繼承人存在,所以您及您的兄弟姐妹即未能取得繼承權,既然無繼承權則亦無庸向法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您所指的限定繼承是舊法的規定,依新法規定是陳報遺產清冊)。以上,僅供您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歡迎mail至rtty001@gmail.com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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