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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競爭條款

  • R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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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11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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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本人原任職某健身房私人教練,因每日超時的加班和不合理的業績壓力離職離職前交接了所有學生及沒帶走任何原公司的會員資訊! 一 兩星期後到B健身房擔任一樣的工作職務,今天卻接到A公司經理電話告知近日會寄出存証信函,原因是因為進A公司時有簽離職半年內不得在相關產業任職,違反同業競爭條款!因在A健身房已5年的時間說真的也不記得當初有簽。 如近日接到存証信函我該怎麼做?這樣真的違法了嗎?
  • 蔡律師 (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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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12 00:00 最後編輯日期:102-12-12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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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7 │ 律師證號:93臺檢證字第6383號
  • 回覆 Ryan 的發言內容:
    你好?本人原任職某健身房私人教練,因每日超時的加班和不合理的業績壓力離職離職前交接了所有學生及沒帶 ... (恕刪)

    這要看您有無擔任主管職務?詳細可至本所網頁留言諮詢。

  • http://fatong.tw/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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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12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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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1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最高法院見解如下:查被上訴人自承於任職期間,曾經閱覽極機密之技術文件,有技術文件及被上訴人之申請單可稽。雖被上訴人否認其機密性,但被上訴人閱覽之文件係已取得專利之技術,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任職期間知悉其營業秘密,應屬可採。兩造於訂定系爭保密合約時,於合約第五條第一項約定競業禁止條款,既經被上訴人同意,且競業禁止僅附有一年內,不得從事工作種類上之限制,期間甚短,限制之工作對象,為與上訴人所營業務有直接或間接競爭關係之事業而已,核無違反工作權保障或自由權,且無違反其他強制規定,亦與公共秩序無關,難謂上開競業禁止之約定無效。是此,依上述見解,若您任職期間,無閱覽相關機密技術文件,僅為健身教練,又無攜帶相關客戶資料,該競業之規定,則似有違反您受憲法保障之工作權及自由權。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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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12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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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13號
  • 您好,契約條款並非簽立就會生效力,尤其是競業禁止條款,一般來說,最簡易的判斷就是你是否擔任主管,是否接觸機密文件,或你的職務有無機密可言,如果都沒有,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否則連工讀生都受此限制,豈非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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