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盡父親應有的責任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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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12 13:22 最後編輯日期:102-12-12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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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是此,小孩之父親依法對名小孩負有扶養義務,若未盡其義務,您可起訴請求父親給付小孩之扶養費用。至於父親不給付小孩之扶養費用,無刑事責任。您與該名父親,若無婚姻關係,在法律上即無任何權利義務;惟,小孩與該名父親具有真實之血統聯絡,若該名父親已認領小孩,小孩即為父親之婚生子女,若父親尚未認領小孩,小孩仍為非婚生子女,與該名父親無任何權利義務。認領之規定為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若該名父親從無照顧小孩,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則小孩日後對該名父親之扶養義務亦可減輕或免除之。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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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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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12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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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判刑恐怕是無法構成的,但是建議你可以向他請求撫養費用,因為對方有認領,所以他有這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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