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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

  • michael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12-13 11:24 
  • 文章人氣:1478
  • 個人積分:4
  • 我的朋友一時胡塗, 用偽造的戶籍謄本向人借了四萬元

    戶籍資料是不存在的並無替代人頭的情形

    對方已提起告訴,  

    會犯了偽造公文書罪嗎?

    該如何減輕刑責

    仍有和解或認錯的機會嗎

  • 余昇峯 (余昇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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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13 13:15 
  • 文章人氣:506
  • 個人積分:40
  • 律師評價:6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471號
  • 您好:

    依您所述情形,您朋友有可能涉犯偽造公文書罪,另外其以此向他人借款,亦可能被認定施用詐術使他人為財物之交付而涉犯詐欺取財罪。因為本件有被害人,所以如果您朋友積極地與對方達成和解,應可有利於爭取從輕量刑或緩刑之宣告。以上僅供您參考。

    如滿意我的回覆,請不吝於給予評價;另如有其他疑問,歡迎mail至rtty001@gmail.com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果您滿意我的答覆,請不吝給予評價,謝謝!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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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05 23:05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61426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217 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再按「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文書並行使,其犯罪即已成立,縱事後該他人追認或默認其行為,亦無解於其偽造文書之罪責。此與民事上之他人默認或追認其無權代理行為者,即發生授與代理權之法律效果者迥異。」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0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偽造文書罪嫌處罰係無權制作之人,您朋友可能會有刑事偽造文書及詐欺罪嫌之適用,此部分須注意要如何就爭點部分去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當初帳號綁定使用契約內容及相關爭點,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朋友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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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05 23:06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61426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217 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再按「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文書並行使,其犯罪即已成立,縱事後該他人追認或默認其行為,亦無解於其偽造文書之罪責。此與民事上之他人默認或追認其無權代理行為者,即發生授與代理權之法律效果者迥異。」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0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偽造文書罪嫌處罰係無權制作之人,您朋友可能會有刑事偽造文書及詐欺罪嫌之適用,此部分須注意要如何就爭點部分去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當初帳號綁定使用契約內容及相關爭點,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朋友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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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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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05 23:06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61426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217 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再按「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文書並行使,其犯罪即已成立,縱事後該他人追認或默認其行為,亦無解於其偽造文書之罪責。此與民事上之他人默認或追認其無權代理行為者,即發生授與代理權之法律效果者迥異。」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0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偽造文書罪嫌處罰係無權制作之人,您朋友可能會有刑事偽造文書及詐欺罪嫌之適用,此部分須注意要如何就爭點部分去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當初帳號綁定使用契約內容及相關爭點,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朋友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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