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好:
請問:前公司被控詐欺與偽照文書,公司的員工均被調去偵訊,我因有些問題已不復記憶,說金額大約幾萬,但警方叫我要講一個大約數目,勉強擠出的說詞事後回想好像真的不確定,若以後被傳喚當證人時,可否改變說詞,說只記得××元以上,實際金額已忘,我不想因不記的很清楚的事因說錯而變偽證,這樣可行嗎?又法院傳喚作證時是否一定要去,證人可行使緘默權嗎?該如何說明對自己較有利。緘默權是否是有些問題想回答就回答,不想回答的問題就說行使緘默權
1.證人依法有具結 有說明之義務 所以可能沒有辦法保持緘默 2.證人也有說實話的義務 但是如果真的時間太久 記憶已經不清楚 也不確定具體情況的話 是可以檢察官或法官表示忘記 或是不確定等字眼 也避免如果陳述不實 可能被追訴偽證的可能 這部分你開庭時候可能要特別注意一下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證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有具結陳述之義務,若作偽證,即有觸犯偽證罪之可能。您僅須依您記憶回答即可,若您忘記或記憶不清,即說忘記了。不用勉強說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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