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1/7和前夫離婚~但在還有婚約的時候本人有在玩線上遊戲!也因此認識了些網友~那時前夫口頭認同我在線上和他人搞曖昧互稱老公老婆!直到離婚之後!前夫拿之前在RC上的歷史紀錄內容說要提告!但RC是個可以用麥說話且可用打字的平台!所以很多遍語或曖昧的話都不是對雙方彼此的~有時是在說他人.所以請問這樣的訊息內容可以構成通姦罪嗎?或妨害家庭?有再追溯期嗎?會有民事訴訟嗎?
如果只有網路對話,是不是能證明通姦,要看對話內容,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礙家庭規定於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而網路聊天,似不符合該罪之構成要件,不成立該罪。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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