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5日已簽了一份合約
合約內容是簽2年,違約金36,000
但生效日是在2014年1月1日才生效
如果在2013年12月31日前違約須要付違約金嗎?
合約書上面如果沒有寫生效日期
那就從簽名的那一刻生效
如果合約上面有定生效日期
就以生效日期為主
請問是否有這條法律?
契約的成立與生效,雖是兩種概念,但於未生效前任意解除契約的情形下,仍有違約與債務不履行的問題,應謹慎為之。
您的問題描述得十分抽象,如果你有辦法在2014年1月1日起把原本的違約狀態變成履約狀態,這樣有可能不會構成債務不履行,但如果只是想拖時間,對方可能會主張就算期限屆至你也已經無從履約,而提前向你請求損害賠償,甚至是進行假扣押,法律條文不會每一條都是根據個案量身定做,但如果實際運作上會產生極不合理的結果時,那多半不會這樣解釋,提供給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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